明朝初立之时,朱元璋确实是宵衣旰食,每天忙到深夜,早上又早早起床,接见大臣,批阅奏章,没有什么文化娱乐活动,衣食起居也十分俭朴。尽管如此,在战争中崛起的新的地主、官僚还是用各种方法营私舞弊、盘剥农民,一些跟随朱元璋南征北战的功臣宿将也恃功自傲、恃权自专,或是徇私枉法、巧取豪夺,刚刚缓和的农民矛盾又趋尖锐。许多地方竟爆发了小股农民起义,再加上北方元朝的残余势力还在不断骚扰,东南沿海一带又有倭寇出没,使刚刚建立的明朝处于内忧外困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固权措施。
其一是改革官制,削弱了中书省和大都督府的权力,把这两个主管行政和军事的要害部门分成几块,又把亲王派往各地监军,这样,大权就集中到皇帝一人的手中了。
其二是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施行严刑峻法。都察院的权力是纠察百官的得失,监察御史的官品虽然只有七品,但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大官都可以告,凡是大臣奸邪、擅作威福,小人构陷、扰乱视听以及贪赃枉法,变乱祖制和学术风气等都在纠劾的范围之内。《明律》中的许多规定,在今天看来,确实是十分残酷的。例如:凡奸邪进谗言使未犯死罪而致死的人处斩;如有人犯了死罪,有人用巧言进谏使之免于死罪的,进言者也要被处斩;即使是掌管刑律的官员,如果听从了上司的主使,减轻或是加重了罪犯的刑罚,也要被处死,并将其妻子充作官奴,家产没入官府。对于贪污,朱元璋的认识十分深刻,认为其直接关系到政治风气乃至国家的生死存亡,他说:“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认为此弊不除,欲行善政,绝无可能。于是,《明律》规定,官吏必须廉洁奉公,即使因公出差乘坐公车,也不能捎带私人财物,附载衣服等不得超过十斤,每超过五斤打十鞭,十斤加一等,直至笞至六十。凡贪污者,至轻之罪也要发配到北方边地,如果贪污数额折价超过六十两银子以上,处以枭首、剥皮和实草之刑。其具体的做法是把犯官先砍去头,然后再剥下皮,把头挂在杆子上,把皮包上草秸,放在衙门口旁边的土地庙外,或是摆在公座之旁,其用意是警告后来的官吏,不得再行贪污。朱元璋的这一招虽不太“人道”,但却十分有效,这种法令实行不久,吏治果然有所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