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一种意义上,我所描述的宽容和不宽容的观点可以运用到私人协会中。正如我所说的那样,在这些团体内部,分歧不可避免,当这些团体反对给持不同意见者以机会去劝服其他人采纳其对团体价值和使命的解释时,它们就是不宽容的。建立在对“共享价值”的承诺之上的团体需要宽容。在何种意义上,这些价值才可以被共享呢?除非存在着某种过程,例如,我所提到过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政治,通过这种过程,它们可以进步并且对它们的认同也在其中延续。[5]但有很多限制。那些处于争论中的公共善物,如基督圣餐、党派商标,要求它们以某种信仰为标准来分配之。因此,对于整个团体来说,经过恰当的慎思之后,拒绝把这些公共善物分给那些明显缺乏这种信仰的人就不是不宽容的。
在政治社会层面上的宽容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在这一层面,公共善物具有很高的风险,例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参加公共论坛的权利,如果给那些持有不同意见者(他们在我们想拥有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上与我们不同),甚至给那些拒绝最基本的社会原则的人提供这些公共善物,也不会失去其意义。一个人能够成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因而他有资格享有这些公共善物,这仅仅是因为他因生而入其中(在其他方面也一样),而且只要他还在这个社会领域内,就要求他遵守社会的法律和制度。我一直在描述的这种对宽容的证明建立在社会理念的基础之上,也以下述理念为基础,即社会所包含的“公民伙伴”关系乃是我们有理由珍重的关系。当这种关系受到侵犯时,我所说的“疏离”就会发生,即当我们否认他人同我们一样也是我们社会的成员,也有权利确定和塑造我们的社会时,“疏离”就会发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