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可以提及的原则是一个康德式的原则,可以表述为“我也立意愿意我的准则应成为一项普遍法则,除此方式外,我绝不应行动”[1]。对这一原则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最明智的是,在一本这种性质的书中,在感谢康德的伟大思想的同时,要避免陷入对康德式的解释的蜘蛛网中。如果把康德理解为,一个人说他应以某种方式行动,但说“不允许其他人以同样方式行动”,是犯了一个暗含的矛盾过失,那么康德的原则就是一种说明可普遍化逻辑命题之后果的方式。在《道德语言》第二章第二节的这种解释中,愿意(康德最微妙的概念之一)被大致相当于认同一项律令,在这种意义上,它自身并不完全清楚。对“立意”这一词也有一个问题,对此我想在后面作明确说明(第六章第九节,第十章第四节及以后)。但如果不努力理解康德的原则同样也很难使读者明白我的观点。
大体说来,我下面的论证是这样的:乍一看,我们面临两种立场之间的选择:(1)可普遍化命题本身是一项道德原则,因而可能有实质性的道德后果;(2)可普遍化命题只是一个逻辑原则,从中推不出任何道德实体,因此它对道德推理之目的毫无助益。正是最后一个从句(“……毫无助益”)错了。稍后,我将力图表明,尽管这一命题不是一个道德原则,而是一个逻辑原则,因而,尽管由它自己从这一命题中推不出什么道德上的东西,但在道德论证中,与其他前提结合起来,它能得到强有力的运用(第六章第三节及以后)。因此这是一个虚假的两难——尽管这并没有阻止它被经常运用。